一、產品侵權致損訴訟時效幾年
產品質量法對產品侵權責任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怎么劃分
1、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在產品侵權責任中,最重要的是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問題。在產品侵權責任中,第一位的責任主體就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在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究竟應當由誰承擔責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受害人的主張確定。受害人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銷售者和生產者只要被起訴,不論其是不是產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費者取得的產品確實存在缺陷,被起訴的一方就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因此,“最近”規則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受害人可以選擇距離自己“最近”的請求權行使。
產品侵權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應當是產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誰造成的缺陷,就由誰最終承擔責任。因此,“最終”的規則是:一是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要求追償。二是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運輸者和倉儲者的責任
造成損害的產品存在的缺陷,有時候也可能是由運輸者或者倉儲者的行為造成的。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則損害賠償的責任就“最終”地要由運輸者或者倉儲者承擔。因此,因運輸者、倉儲者的原因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追償。
3、原、輔材料提供者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責任
在產品侵權責任中,有時候產品的缺陷是由于原、輔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這時候,按照最終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應當是缺陷的發生之人的規則,還是要由最終造成產品的缺陷的人承擔責任。因此,向生產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輔材料,生產者用該材料制造的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民事責任。生產者有權向缺陷原、輔材料的提供者追償。
三、商品侵權怎樣處理
投訴侵權者。假如發現自家的商品被別人侵權了,應在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投訴,讓相關部門介入處理,替自己找回公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做同時也可以讓侵權者感受到壓力下,從而自覺停止自己的侵權行為,避免自己的損失擴大。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自己的商品受到別人的侵權,商品所有人可以在第一時間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避免自家的損失擴大,假如侵權人不自覺停止侵權,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讓侵權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承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要求侵權方給予賠償。侵權人侵害商品所有人的權利,商品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就侵權事宜給自己進行賠償,一般賠償的標的是根據商品所有人的實際受到損失來計算,假如侵權方不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商品所有人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去維權讓法律來助自己維權。
熱門
聯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