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的一般分類有哪兩種?違約金的作用是什么?

2023-05-12 16:35:13    來源:法制網    

一、

補償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不共用有什么法律規定呢

補償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不共用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一般而言這兩者是不能并用的。當然,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可以與違約金同時適用,但是懲罰性損害賠償必須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

違約金的一般分類

違約金的一般分類有以下兩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三、

違約金的作用

違約金的作用如下: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

4.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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