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嗎?公司法人的特點都有哪些?

2023-05-10 10:47:41    來源:法制網    

一、

特別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怎么區分

區別主要在于法人的適用不同,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而特別法人是由政府全額出資并明確其法人地位,由國家通過專門的法規和政策來規范,不受公司法規范。這類國有企業被賦予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沒有經濟性目標,也就是說,它們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務。像國防設施、城市公交、城市綠化、水利等,應該歸入這類企業。這類企業需要由公共財政給予補貼才能維持其正常運行。

二、

一個公司法人能集資嗎

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利益,在實踐中,公司法人可以進行融資。按照融資主體不同,項目的融資方式可分為既有法人融資和新設法人融資兩種融資方式。

(一)既有法人融資方式既有法人融資方式是以既有法人為融資主體的融資方式。采用既有法人融資方式的建設項目,既可以是技術改造、改建、擴建項目,也可以是非獨立法人的新建項目。既有法人融資方式的基本特點是:

1、由既有法人發起項目、組織融資活動并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

2、建設項目所需的資金,來源于既有法人內部融資、新增資本金和新增債務資金;

3、新增債務資金依靠既有法人整體(包括擬建項目)的盈利能力來償還;

4、以既有法人整體的資產和信用承擔債務擔保。

(二)新設法人融資方式新設法人融資方式是以新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為融資主體的融資方式。采用新設法人融資方式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大多是企業法人。社會公益性項目和某些基礎設施項目也可能組建新的事業法人實施。采用新設法人融資方式的建設項目,一般是新建項目,但也可以是將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資產剝離出去后重新組建新的項目法人的改擴建項目。新設法人融資方式的基本特點是:

1、由項目發起人(企業或政府)發起組建新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由新組建的項目公司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

2、建設項目所需資金的來源,包括項目公司股東投入的資本金和項目公司承擔的債務資金;

3、依靠項目自身的盈利能力來償還債務;

4、一般以項目投資形成的資產、未來收益或權益作為融資擔保的基礎。采用新設法人融資方式,項目發起人與新組建的項目公司分屬不同的實體,項目的債務風險由新組建的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能否還貸,取決于項目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必須認真分析項目自身的現金流量和盈利能力。

三、

公司法人的特點

公司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三)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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