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過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應當認定為上市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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