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理收養證需要什么材料
(一)常規材料
收養人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戶口本,身份證。
2、收養人所處單位、村委會、居委會(三選一)提供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嗣、撫養教育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院提供的健康證明。
(二)特殊材料
如果是聯系不到親生父母的孤兒,那么就要申請人提供常住城市計劃生育部門出示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如果孩子是來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親生父母,那么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無子嗣證明。
2、公安提供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如果是繼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戶口本、身份證以及與孩子親生父親或者母親的結婚證明。
二、
國內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有哪些
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并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二)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制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三)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
辦收養手續要多久
看具體情況。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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