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孤兒院收養孤兒條件
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當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辦理收養。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執行。根據收養的對象的不同,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等,提交的證明材料也有所區別。
二、
領養需要什么手續辦理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收養小孩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收養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分級登記制度進行:
1、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2、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3、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四)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
三、
孤兒院領養孩子必須要結婚嗎
不是必須要結婚的,只要符合領養的條件,就可以領養。按照相關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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