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開收養證明要什么手續
1、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供《收養登記申請書》以及辦理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登記人員審查材料是否齊全。
2、受理:材料齊全的,登記人員出具《受理通知單》交申請人,并確定調查時間。材料不齊全的,打印《補正材料通知單》交申請人,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請時需提交的資料。
3、初審及調查:業務工作人員經調查核實、審核資料、簽署意見,呈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4、審批:局分管領導根據申請人的材料和業務人員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批,簽署審批意見,材料移送業務人員。審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并退回申請人相關材料,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將有關材料歸檔。
5、交費發證:登記人員出具《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申請人在交納費用后,登記人員制作并發放《收養登記證明書》。
6、整理資料、材料歸檔。
二、
民政局辦收養證要多久
30天以內辦理完畢收養手續。
1、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基本情況(經濟收入狀況);
2、 收養人有當地計生部門出具收養人生育情況(如無生育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3、 有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棄嬰報案證明屬實;
4、 收養人夫妻持當地戶口和身份證,共同到收養機關辦理手續;
5、 民政部門審查合格辦理收養登記。
三、
收養的手續有哪些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收養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分級登記制度進行:
1、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2、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3、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四)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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