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養的標準是什么
收養的標準包括:
1.收養人須為成年人。
2.收養人須無子女。
3.收養人須無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無生育能力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上。
5.收養人須有正確的收養動機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養人須具有撫育兒童健康成長的經濟條件。
二、
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具體如下: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5.因收養類別較多,程序復雜,條件和所需證件不同。您準備辦理何種收養登記,請向有管轄權的縣級民政部門咨詢;
6.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不管公民收養的是哪種情形的孩子,一旦收養登記手續辦理成功,被收養的人就與自己的親生父母沒有了法律上的關系,故此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被收養者是不可以再繼承自己親生父母的遺產的。
三、
收養的效力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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