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養孩子的步驟
收養孩子的步驟是:
1.收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2.收養人提供相應的材料;
3.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
根據《收養法》第二條,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二、
孩子收養后能改名字嗎
找法網提醒您,孩子收養后可以更改名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孩子收養后可以改名字,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應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協商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證明。
三、
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6.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或者兩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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