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訴解決房產繼承糾紛要哪些證據
起訴解決房產繼承糾紛要下列證據:
1.關于繼承發生的證據,如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
2.關于繼承人的證據,如戶口簿等,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及繼承人的人數;
3.房產證,購房合同等材料;
4.被繼承人的遺囑;
5.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情況的證據;
6.繼承有無法定照顧事由的證據,如殘疾等;
7.有尚未出生的胎兒要出示醫院診斷證明。
二、
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的確定要遵循如下規則:
1.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般指相對價值最大的遺產所在地。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那么兩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
遺產繼承糾紛的注意事項
遺產繼承糾紛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公房承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被繼承人死亡后,未經繼承人同意,擅自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進行翻擴建的,不影響已確定的該宅基地上房屋遺產份額劃分。
3.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找法網提醒,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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