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不按手印有效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所以放棄繼承權聲明書不按手印時,若繼承人簽字了,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影響其效力。
二、
自愿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
我父親(母親)****于****年**月**日因****,父親(母親)**于**年月日****,我父親(母親)生前與母親(父親)**有坐落于******的********房產壹棟,建筑面積********平方米,房產證號:****************。我父親(母親)****(父親)**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協議,我系父親(母親)**與母親(父親)****婚生**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我系該房產合法繼承人之一。
現特聲明:我自愿放棄對父親(母親)**母親(父親)**該項房產的繼承權。
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三、
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公證費
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50元,涉及財產的加倍收取。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囑、遺贈: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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