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存續期內債務劃分
婚姻存續期內債務劃分要從負債人的名義、債務款項的用途等方面來確定,一般來說,下列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3.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4.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
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用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是一種帶連責任,對于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找法網提醒,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
夫妻債務訴訟時效
夫妻債務訴訟時效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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