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訴訟期限通常是多久?
1、債務糾紛訴訟時效——2年。
從債權人最近一次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日期算起,超過2年,不予保護。2年內債務人未還債的,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但2年內債務人未還,債權人既沒有要求債務人還債,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保護。
2、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
按照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計算。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是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最長訴訟時效的計算。
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該如何救濟
1、自愿履行
對時效已過之債權,債務人自愿做出給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債務人不知時效已過,也不例外。它是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的結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另外,自愿履行為單方處分行為,不受債權人是否同意之限制。無論債權人是否受領債務人的“履行給付”,自愿履行均不發生原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自愿履行亦如此。
2、承認債務(權)
如果債務人明確承諾將履行“已過時效”之債務,無論何種方式,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但在實踐中,承認的方式常為: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簽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對前兩種方式,我國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肯認,而對后一種方式,我國則缺少相應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對債務(權)的承認,只是以原債權債務的內容為基礎的新的債的關系產生,從理論上講,這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原債務(權)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承認債務(權)亦如此。
3、抵銷
在抵銷中,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主(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抵銷分法定的和合意的兩種。
對合意抵銷,雖是雙方行為,但須協商一致,這已含有債務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債務人以“過時效”之債務抵銷對方債務的,發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銷為單方行為,抵銷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對“過時效”之債權(務)的抵銷,在不同主體間的效力(果)是有區別的。
三、延長債權債務訴訟時效的措施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對于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采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者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
6、保留證據。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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