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權包括哪些分類
債權的分類有: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6.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二、
不能轉讓的債權有什么
不能轉讓的債權有: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三、
破產債權的分類具體包括哪些
找法網提醒您,破產債權的分類具體包括:
1.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
2.以債權的設定破產人是否提供了財產擔保為標準,可分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3.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為標準,可分為:已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和未申報債權;
4.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是否享有表決權為標準,可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和無表決權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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