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代位權的特點是什么?

2023-05-06 11:31:04    來源:劇情啦    

一、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535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

代位權的特點是什么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三、

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找法網提醒您,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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