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是什么?債權人代位權主要條件是什么?

2023-05-06 11:29:07    來源:劇情啦    

一、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代位權的,一般是由次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借款協議有約定借款發生地為履行地的,由約定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

債權人代位權主要條件是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三、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是什么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為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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