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權利質押合同生效要件
權利質押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
2.質押的財產不能是不動產;
3.出質人與質權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質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
5.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二、
權利質押的性質
關于權利質權的性質,主要有權利讓與說和權利出質說兩種觀點:
1.權利讓與說
權利讓與說認為,原來質權的標的限于有體物,而所謂質權本僅指物上質,權利之上不可以設立質權。權利質權實際上是以擔保為目的,而為權利的讓與。
2.權利出質說
權利出質說又稱權利標的說。此說認為,權利質權與物上質權在本質上并無差別,所不同的只是其標的而已:物上質權以物為標的,而權利質權以權利為標的。權利人讓與有交換價值的權利,與讓與有交換價值的物,應依同一的理由,權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標的。
三、
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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