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由誰確定?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其基本特征如下:
1、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須為合法的醫療機構,其他主體不構成醫療侵權責任。比如患者一方與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之間發生的醫療美容損害賠償糾紛,是醫療損害責任。因在非醫療機構進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因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
2、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其他醫務人員除了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外,還包括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和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如果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的,可以構成醫務人員,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
3、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之中。
4、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權益損害的過失行為而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責任主要因患者身體、健康、生命權損害的人身損害行為而發生的責任,并且須有過失。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人身損害行為還包括醫生未盡告知義務所侵害的患者知情權、自我決定權、隱私權等其他民事權益。在一般情況下,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必須有過失,但在醫療產品造成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并不要求醫療機構必須有過失。
5、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形態是替代責任。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人是醫務人員,但其并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造成損害的醫務人員系屬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定義
醫療損害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過失行為對病人所產生的不利的事實。一般醫療損害直接表現為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傷及健康狀況相對于診療前有所惡化等情形,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及身體權的侵害。此外還可表現為對患者隱私權、名譽權的損害,甚至給患者帶來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其后果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喪失生存機會、喪失康復機會等。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醫療損害后果除上述所討論的幾種形式外,還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條例雖未對其他后果進行明確定義,但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列舉了所特指的一些損害后果,這些損害后果主要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病人正常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害或功能障礙。另外,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還沒有將“喪失康復機會”作為一個獨立的損害后果,但在審判實踐中已經予以承認并得到運用。
三、醫療損害責任怎么劃分?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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