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是什么?怎么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2023-05-06 11:02:42    來源:法制網    

一、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特殊侵權行為歸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因為,在這些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所處的受害地位的局限性,無法或難以舉證證明。因此,法律規定受害人勿須舉證,由已證明的事實推論該事實成立,從而使受害人處于更為優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權益更易于受到法律的保護。

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本屬于一方當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因某種原因而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權責任中某些應由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移轉給加害人承擔。

舉證責任倒置,加害人舉證證明的范圍是:

1、實行推定過錯原則,證明加害人無過錯的事實。適用推定過錯原則,是由已知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事實中,推定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對此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張自己無過錯,須舉證證明。證明屬實的,確認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不能證明和證明不足的,確認其有過錯,構成侵權責任。

2、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不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責任。加害人如認為損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加害人證明屬實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除上述兩項事實的證明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外,其余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事實,均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并不承擔舉證責任。

二、

怎么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應該說,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然而,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對此,患者方須特別引起注意,因為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三、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

首先,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爭議時,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再有有爭議時,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結果不服的,在接到鑒定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申請重新鑒定。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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