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03條是什么?申訴是民事訴訟法第幾條?

2023-04-12 11:15:55    來源:太原熱線    

民事訴訟法203條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申訴是民事訴訟法第幾條

民事申訴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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