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從江西省應急管理廳獲悉,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和江西省五十條具體措施,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江西省財政廳對《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印發了新修訂的《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據了解,新修訂的《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與原實施辦法相比,一是擴大了舉報獎勵面。將原來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情形,擴大到對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進一步明確了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情形。二是擴大了統籌調整面。原實施辦法僅對原安監部門(現應急管理部門)落實舉報獎勵作出規定,修訂后的辦法對全省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實施統籌管理,確保全省規范執行。三是增加了舉報獎勵新元素。發揮安全生產“吹哨人”作用,鼓勵企業內部員工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明確“吹哨人”的舉報程序,并對其獎勵金額按照10%上浮且總計獎勵不超過30萬元。四是規范了獎勵類別。明確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采取現金獎勵與發放榮譽證書、宣傳報道等多種形式開展獎勵,進一步加強舉報獎勵宣傳力度,擴大影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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