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處違規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收集對比客戶人臉信息被罰款5萬元,房產公司竟狀告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撤銷該處罰。最終,法院駁回了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6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法院2022年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這起涉及處罰售樓處人臉識別設備的案件入選。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他入選案件還涉及責令支付農民工被欠工資、學校教育懲戒學生等社會關注問題。
(資料圖)
售樓處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法院支持市場監管部門罰款
2019年,太倉某房產公司購買人臉識別設備,安裝在樓盤售樓處,捕捉、抓拍進入售樓處的客戶人臉信息,用于規避銷售人員把自訪客戶私自轉為中介客戶,同時用于識別客戶以便與分銷中介結算傭金。當地市場監管局在售樓處檢查時,發現現場僅有11份由客戶簽字確認的《關于收集人臉信息的知情同意書》。該房產公司認可不強制要求客戶簽訂知情同意書,一般都是成交客戶才簽訂。除上述11份同意書外,房產公司未提供更多征得購房者單獨、明確同意的知情同意資料。在市場監管局調查期間,房產公司停用并拆除人臉識別設備。
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針對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罰款50000元。房產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太倉某房產公司收集前來售樓處的客戶人臉信息,并對購房者進行信息比對認證,但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收集使用客戶人臉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戶的同意,已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侵害了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的權利。市場監管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等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并罰款,并無不當。
常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據介紹,人臉信息屬于生物識別信息,系個人信息。具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對此類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查處,具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原則,堅決打擊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總包公司被責令支付農民工被欠工資,狀告人社局敗訴
2020年11月,劉某某向人社部門反映被公司拖欠工資,當地區人社局經初查發現存在多名農民工欠薪情況,遂予以立案。該公司在調查中稱該其下設勞務分包公司,具體的工人工資支付應由勞務分包公司承擔。2021年4月,區人社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劉某某等17名農民工工資共計60余萬元。
該公司不服,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經復議后決定維持行政處理決定書。該公司仍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某某等人均為農民工身份,其在建筑工程項目中付出勞動,理應及時獲得足額報酬。區人社局就劉某某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資情況予以立案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施行,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延續至該條例施行之后。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該公司作為總承包方,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負有監督職責,但其未予履行,故區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無錫市梁溪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本案裁判一方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保障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能夠早日獲得應得的工資報酬,切實維護農民工取得工資報酬的權益;另一方面對于推動建設工程領域相關單位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所規定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具有示范和教育意義。
老師合理懲戒學生,家長起訴警方“不作為”被駁回
楊某某在校期間因排隊等事宜與同學多次爭執并發生肢體沖突,甚至出現打同學耳光等過激行為。事件發生后,楊某某與班級其他同學關系惡化,學習成績明顯下降,多次不完成作業。為此,楊某某的班主任陳某某認為其不再適宜擔任班長并予以更換;同時,先后對其實施了罰抄、罰站、停課等懲戒措施。
楊某某的家長不服,向當地公安分局報案要求查處陳某某區別對待以及對楊某某罰抄、罰站、撤銷職務等違法行為。公安分局經調查,認為合理的罰抄、罰站等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楊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公安分局不作為違法,責令該局履行法定職責并賠償損失。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楊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教育懲戒行為實質是學校和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實施的內部教學管理活動。對于教育懲戒行為有異議的,學生或家長可以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由學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內部程序予以糾正。本案中,班主任陳某某采取罰抄、罰站、撤銷職務等教育懲戒行為,上述措施與楊某某的過錯程度相適應,并不具有傷害、報復楊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傷害等后果,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公安分局經調查后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泰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學校和教師在合理限度內對違規違紀學生采取勸導、誡勉、懲戒等措施予以糾正,既是《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等教育法律規范賦予學校和教師的職權,同時也是學校和教師應盡的義務。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對于教師合理使用教育懲戒權劃出了“標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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