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停車場自動道閘系統在帶來方便的同時,如果導致人員受傷,應由誰來承擔責任?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5月,沈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跟隨一輛汽車通過停車場出口時,被下降的道閘打到頭盔,倒地受傷。事發停車場出口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共同使用,其中機動車通過道閘通行,行人或非機動車從道閘旁邊的路面通行,該道閘雖標注有“一車一桿、請勿跟隨、禁止行人”標語,但管理方未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通道設置隔離帶或明顯標識。
沈某受傷后,將管理該停車場的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停車場出口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的出口,管理該停車場的物業公司未在停車場出口設置隔離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區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通行通道,客觀上會導致行人或者非機動車在道閘已經上升或下降的過程中無法明顯注意到道閘落點,進而造成安全隱患,故該物業公司對此存在過錯。而沈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通過事發出口時,跟隨車輛行使,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法院認定該物業公司負擔70%的責任,原告自負30%的責任,據此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沈某2516.5元。本案判決已生效,被告已履行相應義務。
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表示,由于場所不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所不同。作為涉案停車場的管理方,保障行人、車輛在正常情況下安全地進出停車場既是其職責所在,也是其法律上應盡的義務。而行人或電動車駕駛員在進入停車場時,也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與機動車搶道行駛或尾隨機動車通過道閘等危險行為,否則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熱門
聯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porb.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