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用大白話說就是財產權。此次物權編草案的編纂不是另起爐灶、推倒重來,而是對現行物權法的延續和“升級”。立法宗旨是物盡其用,核心要義是保護財產。物權編草案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專門加了“平等”二字,就是強調要平等對待,一體保護。物權編草案將更有力地保護我們的權利。
“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是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確立的目標。民法典(草案)在房屋買賣、租賃方式之外,新增居住權制度。待草案獲得通過,“以房養老”的老人們可以設定居住權安享晚年,而無力購買房屋的群體,則能夠通過取得公租房等房屋的居住權,實現更好的住所保障。
背景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常常會提到“居住權”一詞。家住昌平區的周大爺一家便曾簽訂過一份《保證協議》,約定不論房屋產權在四個兄弟姐妹誰的名下,父親周大爺都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權,不經周大爺同意不得再次出售。
不過在民法典(草案)出臺前,這種協議僅是家庭內部的約定,其約束力更多地來自于親人之間的信任和感情。
草案亮點
●居住權是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他人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權利;
●居住權的設立既可以無償,也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
●居住權可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或遺囑方式,經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設立,辦理注銷登記后消滅;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無特殊約定不得出租。
專家解讀
老人“以房養老”獲得更好法律保障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梅夏英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增設的居住權,是指在房屋上設定一個較為固定的、對抗效力更強的用益物權,擁有居住權的人可以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房屋所有權依然屬于房主。
目前,在居住領域更為常見的方式是房屋買賣和租賃。
相比之下,居住權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其權利期限可不設上限,一直居住至離世為止。同時由于居住權需要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讓他人能清楚地知道居住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完成權利公示后,形成的居住關系更加穩定。
此前,有機構推出“以房養老”模式,老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或機構,并通過合同約定老人既能獲得一筆售房款,還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為止。若草案獲得通過,選擇“以房養老”方式的老人,便可以通過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居住權,讓晚年獲得更好的保障。
居住權規則的出臺,為住房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制度選擇。它能夠發揮房屋的保障作用,讓閑置的房屋物盡其用,同時也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一個相對固定的居所,實現住有所居。(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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