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
整體來看,《意見》從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等五個方面提出26條具體措施。
《意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為建設富有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26條具體措施秉承著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堅持合作互利共贏、堅持市場化導向、堅持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原則,各項金融開放創新,成熟一項、推進一項。
一、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提升本外幣兌換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方面,提出12條
1、探索實施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包括銀行為企業辦理貿易收支業務時適用更為便利的措施。
2、完善貿易新業態外匯管理,其中主要惠及市場采購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
3、推進資本項目便利化改革,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非銀行債務人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債注銷登記,取消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時間限制。
4、研究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
5、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三地居民購買對方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6、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進行本外幣資金余缺調劑和歸集,在資金池內實現本外幣按需兌換。
7、支持銀行開展跨境貸款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以及港澳銀行在內地的分支機構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貸款服務。
8、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試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機構規范開展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等業務。
9、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并購提供投融資服務。
10、支持內地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業務,在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
11、允許港澳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有序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試點。
12、完善保險業務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務。進一步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為已購買港澳地區保險產品的內地居民提供理賠、續保、退保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
二、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提出3條
擴大銀行業開放——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拓展業務,支持境外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鼓勵外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最后是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擴大證券業開放——支持外資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設立,試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跨境業務。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企業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
擴大保險業開放——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外資控股的人身險公司以及外資保險集團等各類保險機構,同時支持保險公司在粵港澳大灣區建立相關業務總部。支持香港、澳門保險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保險售后服務中心。支持粵港澳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等更多創新產品。
另外,《意見》也特別指出,要完善跨境機動車輛保險制度,對經港珠澳大橋進入廣東行駛的港澳機動車輛,實施“等效先認”政策,將跨境機動車向港澳保險公司投保責任范圍擴大到內地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視同投保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三、推進粵港澳資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方面,提出6條
1、支持規范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吸引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各類社會資本,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2、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非投資性企業資本項目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于符合生產經營目標的境內股權投資,而且試點企業可以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
3、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逐步開放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參與內地銀行間拆借市場。優化完善“滬港通”、“深港通”和“債券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安排(包括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通”)。支持粵港澳三地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合作,探索推進征信產品互認。
4、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
5、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依托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立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工作機制,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構建統一的綠色金融相關標準,支持香港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中心,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6、支持港澳發展特色金融產業。包括強化香港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風險管理中心功能,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建設成為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承接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合作服務。
四、提升金融服務創新水平,建立和完善大數據基礎設施
《意見》提出要加強科技創新金融服務,建立和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的大數據基礎設施,重點聚焦金融、醫療、交通、社區、校園等城市服務領域。
另外,要大力發展金融科技,其中,特別提出要建設區塊鏈貿易融資信息服務平臺,參與銀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換相關數字化跨境貿易信息。
五,防范跨境金融風險,加強粵港澳金融監管合作
《意見》強調要加強粵港澳金融監管合作,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溝通機制,加強三地金融監管交流;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加強粵港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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